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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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管理制度有哪些

| 发昌

规章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员工的管理模式与工作秩序正在不断变得标准规范化。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企业的管理制度有哪些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企业的管理制度有哪些篇1

一、

1、员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

2、员工必须遵守《劳动合同》和其他协议中的各项规定。

3、员工必须遵守本企业的一切规章制度,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员工在代表公司的各项活动中,必须维护公司荣誉和利益。

5、员工应在工作中积极进取、严于律己,不断提高个人工作技能和技巧。

6、员工应互相尊重、相互信任、团结合作、协调配合、履行本岗位职责。

7、员工应保守公司商业、财务、技术秘密。

8、员工应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各种有益(文体、社会)活动。

二、

1、五个不准

(1)不准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区域大声喧哗、聊天、嬉戏、吃零食、化妆。

(2)不准串岗、擅自离岗,一般内部工作沟通,使用内线电话。

(3)不准利用办公室电话拔打私话。接听私话,应长话短说,不得拔打声讯台。

(4)不准在上班时间聊天,阅读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书刊报纸,玩电脑游戏、聊天,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上资料。

(5)不准在背后议论别人,不打听、传播别人隐私,不传播小道消息。

2、五个要求

(1)要求按照服装换季通知,统一着装公司制作的`服装,佩戴工作牌,仪表大方。

(2)要求形象整洁、清爽,不留胡须、头发不留大鬓角。女员工不宜化浓妆,佩戴饰品适当。

(3)要求员工之间在企业相遇,互致问侯,如“你好”。称呼:姓+职务。

(4)要求举止文明,用语规范,待人接物得体。拔打电话,接通时请说“您好”;接听电话时,响铃一般一超过3次,一般用语为:“你好+单位+部门”。

(5)要求工作就餐按先来后到顺序排队,一人一盘,不代打饭、不拥挤、不插队、不喧哗。

3、五个做到

(1)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做到团结协作,互相尊重,服从上级调派指挥,工作认真、主动负责、高效及时。

(3)做到勤俭节约、爱司如家,提昌勤俭节约精神。倡导节约每一张纸,尽量正反两面使用;节约每一度电,做到人走灯灭;不虚报费用、不冒领公物。

(4)做到办公室窗明洁净,各类物品摆放有序,下班后办公桌上无杂物,个人座椅归位。

(5)做到上传下达,信息畅通,相互配合,各尽其职,诚信履行岗位职责。

三、

1、员工应遵守员工管理制度,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各级主管指挥,接受工作调配,具有协作精神和团队精神。

2、员工应爱护公物、保持环境卫生;讲究文明礼貌、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3、员工应树立高度工作责任感,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保证产品质量,追求经济效益。

4、员工进入厂区或工作岗位,应穿着统一制服(工作服)或配戴员工识别卡。

5、员工未经许可,不可在工作时间内会见亲胡。若必需会客时,应得到上级主管同意,并在指定地点会见,时间以不超过十五分钟为原则。

6、员工应按时上、下班,并到本单位(部门)考勤人员处登记出勤或接受点名;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

7、员工不得在厂区、车间、仓库等其他禁烟区内吸烟。在工作场所切忌随地吐痰,乱丢垃圾或大声喧哗,每天下班后应将周围环境打扫干净,并将工具(办公用具)按规定存放整齐。

8、员工因故必需请假或休假时应按请假规定办理,遵守休假管理制度,完成手续后始得离开工作岗位。

9、员工加班应事先得到许可,能办理同等工时补休的,一律不准领取加班费,因业务需要中午可下班后须留人值班的,由部门内部调度上下班时间或办理同等工时补休。

10、员工应了解分层级负责的管理模式,履行职务及公务的报告均应循级而上,不可越级报告。紧急或特殊情况不在此限,但可越级申诉。

企业的管理制度有哪些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

第九条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十一条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16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三条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附件略)。

第十五条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五章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授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第六章档案的转递

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附件略)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1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企业的管理制度有哪些篇3

为了加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操作室的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作,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园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电视监控室必须昼夜24小时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 监控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负责安全监控任务,及时掌握各种监控信息,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和上报。

第三条 监控人员每天对监控录像进行查看,发现有异常现象或员工乱收费现象,及时保存录像片段,并作好标记,以备查用。

第四条 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准随意离岗离位,个人需处理事务时,应征得保卫科长的同意并在有人顶岗时方可离开。

第五条 监控人员须爱护和管理好监控室的各项装配和设施,严格操作流程,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作。

第六条 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监控室,外来人员需到监控室查询情况和及观访者参观,必须经保卫科长上报分管副总,同意后方可进入监控室。

第七条 不准在监控室聊天、会友、玩耍,不准随意摆弄机器设备,严禁在监控值班期间打盹睡觉,一经发现,按公司规章制度严厉处分。

第八条 公司领导定期到监控室查询情况,值班人员应及时汇报监控情况。

第九条 保持监控室设备的清洁卫生,坚持每月进行系统维护,确保机器设备的正常运作。

第十条 监控设备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联系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并做好登记。

第十一条 监控人员必须保守公司监控秘密,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监控录像的内容。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擅自关闭电视监控系统、停止系统运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企业的管理制度有哪些篇4

1.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按罚款守则执行,注意食堂的清洁卫生,按公司标准就餐,做好就餐人员的记录,不许超标,否则扣2分。

2.非就餐时间不许外人进入食堂,外出要锁好门窗,否则扣1分。

3.非本公司或不应在公司就餐的人员,一律禁止在公司就餐,如有特殊情况在食堂就餐的,应收取就餐费,否则扣2分。

4.加强公司的菜基地管理,与植物园积极配合,做到适时耕种施肥,否则扣10分。

5.食堂所需材料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方可购进,否则扣10分。

6.投料标准、数量应记在公示板上,否则扣5-10分。

7.按就餐时间开闭食堂,没有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在工作时间就餐,否则扣1分。

8.不准非食堂人员自行在食堂开小灶,否则扣罚食堂管理员10-20分,扣罚当事人10-20分。

9.食堂的泔水杂物不准随意倾倒,应倒在远离食堂的指定地点,否则扣2分。

10.食堂的碗筷、刀、勺、案板等必须整洁,否则扣1分。

11.食堂工作人员要注意安全,每次炊具使用后必须关好气阀、电源,否则扣2分。

12.食堂工作人员一定要杜绝浪费,严禁非正常用气、用电烧水、取暖等,否则扣2分。

注:各部门负责人违反规定按职工扣罚标准的150%进行扣罚。

企业的管理制度有哪些篇5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壮大公司经济实力为宗旨,制止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积累,把财务工作做好。

第二条 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公司各项经济活动。

第三条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第四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的款项,应拒绝支付、并及时上报分管领导、总经理。

第五条 建立稳定的财会人员队伍。财会人员调动或因故辞职,应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未办完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第六条 一切现金往来,须凭据收付。

第七条 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报销,必须用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办人签名,经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八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的管理制度有哪些篇6

1目的

对生产产品的工作现场进行管理,保持生产设施处于清洁、整齐、有序的状态,并持续不断地改进工作环境的条件,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为确保产品质量创造条件。

2范围

适用于与公司产品质量有关的办公场所、生产现场、车间、仓储和厂房区域等工作环境的控制管理。

3职责

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相关生产现场、办公场地、厂房区域等的工作环境执行、维持和管理。

4工作程序

4.1为确保公司的工作环境对人员的能动性、满意程度和绩效/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以提高公司生产、经营的业绩,各单位、部门应对产品生产现场的工作环境和员工生活的工作环境进行策划和规划。

4.2各单位、部门应识别和确定对产品质量及其实现过程有影响的工作环境,并按照工艺要求,对工作环境进行策划和规划。

4.3各单位、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确定并管理为实现产品符合性所需的工作环境中人和物的因素,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确定并提供必须的作业场所,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应包括:

4.3.1创造性的工作方法和更多的参与机会,以发挥公司内人员的潜力;

4.3.2设备设施的管理,并力求提高设备的效率和安全性;

4.3.3 提供适宜的劳保和防护用品;

4.3.4工作场所的位置;

4.3.5与社会的相互影响;

4.3.6热度、湿度、光线、空气流动;

4.3.7卫生、清洁度、噪声、振动、防静电和污染。

4.4工作环境区域划分:

各单位、部门根据各单位内部实际的工作区域使用情况划分内部各部门的工作环境责任区域,明确各部门工作环境责任区域的负责人员,并赋予其职责和权限。

4.5工作环境的维护

各区域负责人负责对工作环境进行保持维护以达到生产经营的需要,可通过使用看板管理、目视管理、定置管理和7S管理等各种方法实现。

4.6工作环境的监督检查

各单位、部门根据各单位内部实际情况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照前期策划的工作环境要求对其内部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事项按相关程序文件要求由缺失责任单位进行原因分析和提出纠正/预防措施,并对其执行的纠正/预防措施的效果进行确认、验证,直至其符合规定要求。

4.7工作区域环境要求

工作区域环境要求应符合《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AQ/T 7009-20__)要求,主要包括:

4.7.1通道的环境要求:

a)通道宽度要求:

1)人行安全通道宽度宜大于0.8,分割线应清晰、准确;

2)车行道宽度应大于3.5m;

3)专供叉车通行的单行道应大于2m。

b)通道规划的颜色要求:

1)通道线颜色:黄色;

2)通道线表示法:用黄色胶带粘贴或黄色油漆涂刷。

c)通道的其它要求:

1)尽量避免弯角,考搬运物品的方式采取最短距离;

2)通道的交叉处尽量使其直角;

3)左右视线不佳的道路交叉处尽量予以避免;

4)在通道上不可停留和存放任何物品;

5)要时常保持通道地面干净,有油污时应立即清除;

6)安全出口必须畅通,不可堵塞,并且要有“安全出口”标示。

4.7.2工作场所的环境要求:

a)使用清扫工具定时清扫工作场所的地面、塑料板、工作台、机器设备、测量设备等;

b)工作场所内不可放置3日内不使用的物料;

c)易损零件、产品或材料应将其置于容器或存放设施内,不可直接将其置于地面上,并且对其要有一定的标识;

d)零件、外购/外协件、在制品(半成品)、成品不可掉于地上;

e)经常清理地面,使其清洁、干净,不可有油渍(油污)或水渍;

f)消防栓、配电柜与公告栏前均不可有障碍物;

g)工作场所内不可有“没有必要”的架子或障屏影响现场的视野;

h)车间现场车行道、人行道及安全通道要畅通,地面应平整无破损;

i)地面、墙壁、工具箱内外,工作台上下,机床内外均需保持整洁,无散落套圈,机床周围不准放置与本机台无关的物品;

j)检测仪器、器具、标准件应放置有序,位置适当,便于使用和操作,防止变形和工序磕碰伤;

k)工位器具(工具箱、工作台、在制品塑料/筐板等)均需按规定位置摆放,不能超出规定的标准线;

l)工序间产品要摆放整齐,在加工摆放过程中要轻拿轻放,防止磕碰受损,并及时交检;

m)生产现场严禁吃零食,吃饭,看书刊杂志,不准将雨具带入生产车间;

n)厂区内严禁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o)生产现场不准穿拖鞋,不准穿高跟鞋,穿好工作服,不可放置私人物品(可在某区域集中放置);

p)对暂时不用的物品,全部清理出生产现场。

4.7.3工作区域的标示要求:

a)区域线的颜色规定:

1)合格区:绿色油漆或绿色胶带,5cm宽;

2)不合格区,可疑品区或安全警戒线:红色油漆或红色胶带,5cm宽;

3)待检验区域、定位线或通道线等:黄色油漆或黄色胶带,5cm宽;

4)办公区、工作区、作业区域,待作业品区域等:白色油漆或白色胶带,5cm宽。

b)区域定义:

1)合格区:指专用来存放本制程检验员判定为符合检验标准及规定要求之物品的区域,其区域大小可视场所需要而定;

2)不合格区:指专用来存放本制程检验员判定为不符合检验标准及规定要求之物品存放的区域,其区域大小可视场所需要而定;

3)可疑品区:指专用来存放因无标识或标识不完整而无法辨别产品名称种类或无法明确产品状态(合格或不合格)之产品的区域,其区域大小可视场所需要而定;

4)待检验区:指专用来存放等待本制程检验员检验的物品的区域,其区域大小可视场需要所而定;

5)暂存放区:指因需流入下一流程或等待电梯或等待出货等物品暂时存放的区域,暂放时间限为一周内,其区域大小可视场所需要而定;

6)×作业区:指某一流程正在或即将作业的区域,如进货检验区等,其区域大小可视场所需要而定;

7)×放置区:指用来定位某些非质量体系类物品的区域,为了现场的整体美观,其区域大小可视场所需要而定,如清洁用具放置区、文件柜放置区、报废产品放置区等。

4.7.4仓库、储存室的环境要求:

a)仓库、储存室须有管理责任者的标示,仓库、储存室管理员对所保管的物品应按“先进先出”原则进行领发作业,并确保其“帐、物、卡一致”;

b)光线的照明亮度应适适宜,且仓库、储存的区域应通风、不积水、不潮湿、干净、整齐;

c)必要时,仓库、储存室需有贮存平面布置图标示,其内储存、存放的物料、材料等应以标签、标识牌等作明确的标识;

d)仓库、储存室存放的物品、材料如以纸箱储存,须有叠放高度的限制;

e)对仓库、储存室所存放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危险物品、化学药品等储存须以明显的标识牌进行标示,并对其予以隔离、防潮及采取各种安全防护措施;

f)贮存区或其料架上不允许有好几种材料、零件、配件等混淆放在一起;

g)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对仓库、储存室等内材料进行盘点和检查,清理呆料和已经生锈变质过期的材料;

h)贮存区料架上不准存放呆料、废料或其他非材料的物品;

i)已生锈或变质的材料或零件、配件不准放置于贮存区内或其料架上。

4.7.5图纸、合同资料及文件/资料等管理的环境要求:

a)图纸、合同资料及文件/资料等须有管理规定:如编号、目录、存放处定位;

b)图纸、合同资料及文件/资料等须有专用的文件柜,并有管理责任者之标示;

c)文件档案实行目视管理,让人能随时使用;

d)图纸、合同资料及文件/资料等保管须有目录、有次序、且整齐,让人很快能使用;

e)个人资料(卷宗)不可放在共用文件柜内。

4.7.6机器设备(包括测量设备)的环境管理要求:

a)生产现场各单位的机器设备摆放必须整齐、干净;

b)建立机器、设备的责任保养制度(包括:机器、设备的一级保养、二级保养制度),并定期检查机器、设备润滑系统、油压系统、空压系统、电气系统等;每一台设备都要有保养记录,设备使用者及管理者均需作明确标示;

c)建立机器、设备的操作指导书,要求所有人员按规定对机器、设备进行操作,并扫除一切异常现象;

d)不可有短期内(二周内)不使用之设备存放于生产现场,如有则需以“停用”等标牌进行标识。

4.7.7实验室工作环境管理要求

a)实验室必须按防火、防灾害事故的要求,建立健全实验室负责人为责任人的管理机制;

b)实验室内的电气设备使用,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规定,动力电源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

c)定期检查仪器设备,保持仪器设备性能良好,贵重仪器设备应设专人负责妥善管理;

d)实验室内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注重防火防爆;

e)实验室门锁钥匙要落实专人管理,严防丢失、配制。严禁挪用、损坏实验室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f)保持室内清洁、整齐,工作结束后,关闭所有用电设备、设施,注意关好门窗,方可离人。

4.7.8用电安全管理

a)配电房管理

1)非有关人员不得进入配电房;

2)高压电房只准合格电工操作,并严格按照电工操作规程进行,经常监视变电房和低压室运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生故障由电工处理;

3)变电室接地检查每年自行进行一次。避雷器每年请指定认可机构检测一次;

4)配电房操作,必须按照相关操作规程执行。

b)生产过程用电管理

1)每台生产设备开机送电前,要检查所开设备是否正常。如正常可以合闸送电;

2)设备使用完毕,长期不用或下班时,要断开电源开关;

3)有接地要求的设备,使用前一定要接地,使用者要经常检查接地线两端接触金属的情况;

4)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要立即通知电工,不得私自处理;

5)屏柜调试过程中应按照要求将屏柜接地。

4.7.9饮食管理要求

a)地面、台面、用具及就餐环境管理要求

1)每天工作结束应及时打扫地面、地沟、台面,不留死角;

2)定期对食堂各个功能间进行彻底清洁大扫除,包括:墙面、地面、餐饮具、公用具、案台面、冰箱(柜)内外壁等,保持干净整洁,特别是放假结束后的食堂清洁卫生;

3)餐桌应当餐前擦净,餐后除油清洗干净,桌面、桌腿及各部位无灰尘、无油腻感。应当有专用于擦餐桌的抹布,抹布应当保持干净,定期更换;

4)餐厅地面、墙壁、门窗、灯具、暖气、空调机清洁整齐;

5)餐厅安装灭蝇灯、紫外线灯、门帘、风幕及其他防菌、防蝇、防鼠、防尘等措施;

6)使用的各种工具、容器或机械用后要及时清洗消毒,摆放整齐,放于原位;

7)配餐过程快餐公司职工服装要求整洁,挂胸牌,戴帽子、口罩、手套;

8)运餐车辆要求清洁,盛装饭、菜、汤的器具必须加盖或用保鲜薄膜包裹,严禁人货混载;

9)全体员工就餐时应保持就餐环境的清洁卫生;

10)各加工产生的废料、废弃物及泔水等应存放在加盖的垃圾桶内,并及时清理运走,清理后的垃圾桶应里外清洁不遗留食物残渣;

11)饭菜留样48小时,每份重量不低于150克;

12)伙食管理委员会成员参与日常食品卫生安全检查与监督。

b)食品采购和储存管理

1)应当严把食品、原材料采购关。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原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并记录。要相对固定食品、原材料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和便于监督;

2)严禁采购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3)设立专职仓库保管员,要严格食品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入库验收时要检查食品质量、卫生状况、数量、索取有效证件(票记要与食品批号相符);

4)贮存食品、原材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贮存食品、原材料的场所应当通风良好;

5)储藏的食品应隔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列整齐。库内不得存放变质、有臭味、污秽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6)储藏场地,要通风良好,温湿度低,门窗、地面、货架清洁整齐;

7)食品储存过程中应采取保质措施,坚持先进先用的原则,切实做好质量检查与质量预报工作,及时处理有变质征兆的食品。

c)饮用水安全管理

1)运营保障中心负责对公司内茶水间的开水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清洗,并做好记录;

2)运营保障中心负责对公司生活水箱内的水一年换水两次,并保存相关记录;

3)运营保障中心负责对公司生活水箱内的水质每年做好水质化验,并保存化验记录。

4.8工作环境管理的实施

4.8.1各单位上班工作前及下班生产结束后,须对其工作区域地面、工作(办公)桌内外、机器设备(包括测量设备)、物料存放区、废料箱及周边环境进行清扫,并在工作过程中随时保持工作区域环境整洁有序。

4.8.2必要时,各单位工作区域的环境可以设专人每天进行清扫。

4.8.4外购/外协件、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不合格品及其他生产废料等必须整齐放置于指定区域,并对其进行标识,严禁将其凌乱堆放,其具体按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8.4生产所需要的推车、电瓶车、叉车等各类转运工具必须分类停放到存放区,不得随意乱停、乱放。

4.8.5各单位建立工作环境监督检查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

企业的管理制度有哪些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类投资理财行为,促进投资理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参照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制度》,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及分支机构,从事投资理财业务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业务是指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融资咨询、投资顾问、资金中介等行为。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投资理财类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制企业。

第四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诚实守信的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由各级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市政府成立市投资理财类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级联席会议),负责投资理财类公司的政策制订和督导检查工作;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金融办为牵头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调度。

各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级联席会议),负责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建立行业自律组织,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督促会员单位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依法合规经营,并自觉接受市级联席会议的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条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主要负责人应具备金融、信贷、担保、投资或理财从业经历。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第十一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其实收资本金必须为货币资金,并且一次性缴付。

第十二条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三)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十三条自然人投资入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

(二)坚持股东本地化原则,本辖区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60%,原则上不吸收市外股东入股。

(三)有持续出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和投资理财从业经历,熟悉国家、省市有关投资理财行业的各项规定。

第十四条设立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向工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投资理财类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章程草案。

(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法人股东的企业信用报告,个人股东的个人信用报告、资金来源证明;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基本情况。

(七)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八)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工商部门收到投资理财类公司的设立申请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及时告知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工商部门批准后,提交联席会议重新备案: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

(六)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七)分立或者合并。

(八)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七条市辖区内投资理财类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需按新设立公司的要求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部门提交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允许市辖区外投资理财类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八条投资理财类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投资理财类公司解散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县级联席会议监督其清算过程。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二)融资咨询业务。

(三)投资顾问业务。

(四)资金中介业务。

(五)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投资理财类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活动。

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

第二十四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所收取的各种费用,可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与当事人应当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承担责任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投资理财类公司与债权人应当建立债务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债务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每季度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报送至当地金融管理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级联席会议对全市投资理财类公司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起草有关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负责全市投资理财类公司信息统计工作。

(三)指导全市投资理财类行业自律组织建设。

第三十条明确市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市金融办负责搞好组织协调;市工商局负责投资理财类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市公安局负责受理有关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涉嫌犯罪线索,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会监管分局负责对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理财业务活动的监管,及时向联席会议反馈有关监测情况。市工商局、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对投资理财类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其中对有合法手续的投资理财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由市工商局负责监管和查处;对无合法手续的投资理财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由市公安局负责查处。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联席会议负责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风险防范与处置,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核备案投资理财类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设定业务范围。

(二)负责对投资理财类公司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

(三)负责本辖区投资理财类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报告和应急管理,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级联席会议报告本辖区投资理财类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

第三十二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的规定及时向工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工商部门审核后抄送县级联席会议其他部门。

第三十三条县级联席会议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投资理财类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就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进行必要的整改。

第三十四条县级联席会议根据监管需要,每半年对辖内投资理财类公司现场检查一次,投资理财类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投资理财类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三十五条投资理财类公司发生风险案件,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投资损失,以及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管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县级联席会议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级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投资理财类公司的经营活动涉嫌违规经营的,由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邀请检察机关介入侦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贪赃枉法、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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